章 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襄陽市福建商會,英文譯名為:Xiang yang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XFFJCC)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為:是由福建籍投資者在襄樊市依法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愿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絡感情,團結友愛,傳遞信息,誠信守法,共同發展,為襄樊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襄樊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襄樊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位于襄樊市七里河路2號中鐵十一局襄樊管理部三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根據商會宗旨性質與任務,其業務范圍為: (一)廣泛聯絡閩籍在樊企業、企業家、商界人士等,對具備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條件者,吸納參加本商會; (二)接受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咨詢代理、策劃服務等有關事宜; (三)接待福建各界人士來樊參觀、考察、旅游觀光、公務、商務,提供信息和服務; (四)在憲法、法律允許范圍內,組織制訂具體的行規行約,搞好行業自律,塑閩企閩商良好的形象,做遵紀守法和誠信經營的典范,為襄樊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五)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招商引資工作,介紹項目,宣傳襄樊,推介襄樊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優惠政策; (六)編撰會刊及工作簡報,為政府及部門、企業與商賈提供可行信息,交流情況,擴大幅射面和影響力; (七)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指令、委托、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并能按照章程的要求,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自覺維護閩人閩商的良好形象; (三)單位會員必須具備在本市轄區內辦理了工商注冊登記的法人單位或分支機構,個人會員持有在樊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四)具有合法的經營業務和合法的身份; (五)在行業、專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單位或個人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舉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重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權力,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于閩籍同鄉的事業,熱心為閩籍企業服務,積極為本商會的發展做奉獻。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兩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九年七月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